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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采购“两型”技术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www.xdkw99.com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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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CR-2013-03001

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商务局   文 件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湘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潭经信发〔2013〕2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湘潭市采购“两型”技术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经科)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科技局、质监局、工商局,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两型”社会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湘潭市政府采购 “两型”技术产品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12〕57号)规定,现将《湘潭市采购“两型”技术产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商务局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湘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22日

关于印发《湘潭市采购“两型”技术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潭市采购“两型”技术产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采购 “两型”技术产品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57号),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两型”技术产品是指按照潭政办发〔2012〕57号文件规定纳入《湘潭市“两型”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的资源节约型节能产品和环境友好型环保产品。

第三条 凡纳入本市政府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车辆、电梯、中央空调、工程机械、会议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制服、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同等品质价格优先采购我市“两型”技术产品;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采购我市“两型”技术产品;国有投资项目或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发布招标信息时,应注明使用建筑材料、节能产品及配套设备的品质要求。评标时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项目投标预算时优先采用我市“两型”技术产品的投标文件给予适当加分。对不履行承诺,随意变更建筑材料、节能产品及配套设备的施工企业,降低企业诚信等级,且两年内不允许其参与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投标。

第四条 注册地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和注册商标被有关部门授予或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南名牌、湖南省著名商标、符合“两型”社会建设政策标准的节能环保产品等名优特新产品,可向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产品、生产规模等简介;

(2)执行的标准;

(3)产品检验报告(法定认定机构出具);

(4)生产和检验等相关仪器设备合法有效的资格凭证;

(5)产品生产认证、质量认证、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

(6)质量安全承诺书;

(7)产品使用案例;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负责汇总整理并编制两型技术产品目录,提交“两型”技术产品采购领导小组及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市经信委提供的湘潭市“两型”技术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录入,并在湘潭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产品进入“两型”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应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负责。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将清理出目录,重新申请进入须有国家权威部门的认定报告和整改达标的证明文件。

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约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其产品清理出目录。

第八条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或评审方法中应载明同等优先采购“两型”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

第九条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申报环节,应注明所采购的产品是否属于“两型”技术产品。如未注明所采购品目属性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督促其补充完整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采购人申报采购的产品属于“两型”技术产品,其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如该产品生产企业在2家以上,经采购单位申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直接纳入我市协议供货电子平台,面向供应商,采用网上询价方式采购或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两型”技术产品已经中标、成交的,采购单位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可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两型”技术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采购“两型”技术产品的扶持力度。

市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选用和采购“两型”技术建筑材料及配套设备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要选用满足项目使用功能的“两型”技术建筑材料及配套设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商定后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住建局要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执行建筑材料及配套设备使用 “两型”技术产品情况的监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和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 “两型”技术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为“两型”技术汽车生产厂家提供优质服务,对具备条件的生产厂家,应为其提供机动车临时号牌代办点或设立机动车登记注册代办点。

工商部门应支持“两型”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两型”技术产品商标注册,将“两型”技术产品作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和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产品优先培育对象,大力宣传推广“两型”技术产品;为“两型”技术产品户外广告登记和产品展销会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十三条 对各部门向上争取的或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其所需设备、材料,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两型”技术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保证不低于60%的比例面向我市中小企业采购。

第十四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其他企业的“两型”技术产品。采购我市“两型”技术产品目录内冶金建材类产品的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除外),按年度累计采购金额实行分档奖励:

(1)采购金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采购单位,按实际采购结算金额的2%予以奖励;

(2)采购金额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采购单位,按实际采购结算额的1%予以奖励。

(3)采购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按实际采购结算额的0.5%予以奖励,总奖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对采购单位的奖励不累加不重复,总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当年采购金额不足500万元的采购单位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采购我市“两型”技术产品目录内食品医药、纺织类产品的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除外),按年度累计采购金额实行分档奖励:

(1)采购金额在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采购单位,按实际采购结算金额的3%予以奖励;

(2)采购金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采购单位,按实际采购结算金额的2%予以奖励;

(3)采购金额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采购单位,按实际采购结算额的1%予以奖励。

(4)采购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按实际采购结算额的0.5%予以奖励,总奖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对采购单位的奖励不累加不重复,总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当年采购金额不足100万元的采购单位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采购我市“两型”技术产品目录内机械制造、电工电器、化工、轻工、汽车产品的项目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除外),按年度累计采购金额实行分档奖励:

(1)采购金额在3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采购单位,按实际采购结算金额的2%予以奖励;
  (2)采购金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采购单位,按实际采购结算金额的1%予以奖励;

(3)采购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按实际采购结算金额的0.5%给予奖励,总奖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对采购单位的奖励不累加不重复,同一采购单位采购同类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采购列入“两型”技术产品目录的汽车。采购单位公务车辆采购及出租汽车公司运营车辆更新采购,采购列入“两型”技术产品目录的汽车,年度采购总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按照每台车3000—5000元的标准对采购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除外)及出租车公司给予奖励(单台车辆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内给予3000元的奖励,10万元以上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由市监察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经信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与,组成考核小组, 将“两型”产品采购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采购“两型”技术产品的单位在奖励申报环节需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关联企业中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在奖励范围。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我市“两型”技术产品配套采购奖励的申报工作。申报时间为次年的3月底之前。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市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辖区(含高新区、开发区和示范区)由同级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两型”技术产品配套采购奖励资金在市财政资金中开支,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并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照计划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管,对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将严肃处理,并追回被骗取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按相关规定采购“两型”技术产品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款项支付环节,如采购单位属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市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单位不属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相关部门对该单位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不得支付有关款项。

如款项已违规先行支付的,由市财政局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单位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或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不按相关规定采购列入“两型”技术产品目录的建材、设备的,应及时约谈业主单位负责人,督促其改正;约谈无效,业主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对其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我市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采购“两型”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力度,每年进行定期的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市绩效考核办,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凡检查中发现采购单位有规避采购“两型”技术产品行为的,年度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不得评为一类单位,并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中国湘潭政府门户网